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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
2016-01-05 09:25     (点击: )

    中安在线讯 近日,安徽省委印发了《安徽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12月24日,安徽省纪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办法》的起草制定、意义内容和贯彻落实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解读。

  中央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去年安徽省出台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明确了各级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是个“正面清单”。如今,《办法》紧紧围绕《意见》相关条文,健全完善责任追究体系,细化“两个责任”追究情形,是个“负面清单”。在责任追究程序设计上,按照安徽省委落实“两个责任”意见的要求,形成了完整闭合的责任追究链条。

  《办法》共五章十八条,2900余字,明确了20种对应的责任追究情形,其中包括10种应追究主体责任的情形和10种应追究监督责任的情形。规定了有“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落实‘一岗双责’不到位;侵害群众利益;领导、组织和支持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不力;不配合巡视工作”等10种情形的,要追究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或者班子成员的主体责任;有“不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三十条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查处不力”等10种情形的,要追究纪委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责任。

  责任追究的范围为安徽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党委(含党组)、纪委(含纪检组)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在责任追究方式上,《办法》规定:对领导班子,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处理;对班子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同时,对从轻和从重的情节作出规定,并要求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分清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在责任追究程序上,《办法》特别规定了对领导干部终身追责条款。主要明确责任追究的决定机关、承办机构,对提出问责建议、开展调查、落实问责意见和运用问责结果等作出规范。

  “根据省委要求和省纪委九届五次全会部署,安徽省委制定出台的《安徽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立足于解决‘两个责任’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将通过‘问责’倒逼的方式,切实把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压紧压实。”安徽省纪委副书记李猛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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