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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纪委规范纪检部门参加的校内议事协调机构
2020-07-08 08:15     (点击: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纪委《关于推进省属本科院校纪检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近期,校纪委对纪检部门参与的校内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了全面梳理,印发了《关于规范纪检部门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将校纪检部门参加的议事协调机构予以明确,持续深化“三转”。

按照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密切相关、确需纪检部门参加的予以保留的原则,校纪检部门今后原则上只参与学校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以及党委巡察工作等有关议事协调机构,退出其它一般行政事务的议事协调机构。在阶段性的重要工作或专项工作中,纪检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参与议事协调机构,且在该阶段性和专项工作完成后自动退出。

退出日常事务的议事协调机构,并不意味着退出监督执纪,卸掉应负的监督责任,相反,校纪委将集中有限的纪检力量,转变监督方式,加大监督力度,把政治监督摆在首位,重点加强中央、省委以及学校党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监督;强化日常监督,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要岗位以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监督,聚焦主责主业、守住职责定位,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撰稿、核稿:纪委办公室 汪至诚、张瑞兴 编辑、审稿:宣传部 夏雅凤、阮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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