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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要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2016-12-05 08:18 光明日报    (点击: )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专章形式规定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中的地位作用、职责任务和工作制度,为纪委履行监督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提供了重要遵循。

一、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找准职责定位

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归结起来就是监督执纪问责。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纪委是党内监督、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党章规定了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概括起来,就是监督执纪问责。《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这是在全面从严治党条件下,对纪委职责的高度凝练和准确定位。贯彻执行好《条例》,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尊崇党章,聚焦中心任务,准确把握这个职责定位,保证纪委履职尽责的正确方向。

严明党的纪律,强化党内监督,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纪委监督本质上是纪律监督。在党的历史上,根据形势发展和任务要求,纪律检查机关的名称职能、产生方式、领导体制多次变化,但严明纪律、强化监督的职责始终没有变,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捍卫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使命始终没有变。自诞生之日起,我们党就高度重视加强党内监督。党的一大党纲只有15条,其中2条规定党内监督,6条明确党的纪律。1927年,党的五大决定成立党的监察委员会,这是我们党首次设立党内监督专门机构。1928年,党中央颁布的巡视条例,是党的历史上第一部党内监督专门法规。新中国成立后,党不断推进长期执政条件下党内监督组织制度创新。1949年新中国成立伊始组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1955年改为监察委员会,1962年党的八届十中全会作出《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改革开放后,纪检机关恢复重建,党内监督制度逐步完善。邓小平同志指出,加强党内监督,“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1982年,党的十二大党章恢复“党的纪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专章,明确地方各级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强化了纪委监督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1987年中央纪委颁布《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提出了纪律监督的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监督制度。1990年,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提出制定党内监督条例的任务。十年磨一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于2003年颁布实施,明确规定纪委是党内监督专门机关,形成了包含六类主体、十项制度的党内监督制度框架,使党内监督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专门机关”到“专责机关”,一字之差,突出的是责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强调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就从制度层面厘清了党委、纪委在管党治党上承担的职责,既牵住主体责任“牛鼻子”,又发挥纪委专门监督作用。这次修订《条例》,把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改为“专责机关”,这个“责”就是履行监督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体现的是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凸显的是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履行好这个“专责”,各级纪委才能真正成为党章党纪的维护者、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捍卫者、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推进者。

监督执纪问责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统一于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的实践。监督是纪委的首要职责,要坚持依规治党、依纪监督,把维护党章作为根本任务,坚定地维护党的领导核心和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保证党的团结统一。执纪是纪委履职的重要手段,要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以纪律为尺子判别党员干部的行为,有错即纠、违纪即查,维护党的肌体健康和队伍纯洁。问责是监督执纪的保证,监督执纪的效果最终要靠问责来强化,没有问责,监督执纪就难以落实到位。监督执纪问责,仅仅六个字却有着丰富的内涵,形成了党内监督从发现问题到执行纪律再到责任追究的链条。

二、把监督执纪问责制度化具体化

总结实践经验,固化改革成果。《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从制定到颁布,历时13年之久;从颁布实施到这次修订,又过去13年,这期间党内监督的理论、实践和制度不断与时俱进、丰富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着眼于探索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强化自我监督的有效途径,把党内监督摆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位置;深化党的纪检体制改革、强化纪委监督权威,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巡视和派驻监督全覆盖;在“常”字上下功夫,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实现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常态化,完善党内监督法规、扎紧制度笼子,党内监督难题正在一道道破解。《条例》总结提炼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新理念新实践,规范纪委的双重领导体制、监督职责和工作任务,完善严明政治纪律、加强派驻监督、受理检举控告、开展约谈函询、规范执纪审查、加大通报曝光、强化纪委内部约束等具体制度,为纪委有效履职提供有力的制度保证。

发挥“探头”作用,实现监督全覆盖。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专”就专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纪委要把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负责任地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条例》围绕日常监督设计制度,对派驻监督、信访举报受理、把好选人用人的廉洁关等提出明确要求。派驻机构是党组织设在被监督单位的“哨兵”,必须时刻关注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和生活情况,监督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不断增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信访举报是党员、群众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要认真负责地处理信访举报线索,对重要检举事项集体研究、分析研判,对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对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督促查找原因、认真整改。干部怎么样,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社会上与干部有关的传言、绰号、顺口溜,都是民意的反映。《条例》借鉴我国古代“风闻言事”制度,要求善于从群众反映中捕捉问题线索,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了解掌握,或提醒干部本人,或向党委提出处置建议。选对人、用好人关系事业成败,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是纪委的重要职责。要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核查掌握的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条例》总结最新实践成果,把“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进条文,明确了执纪重点和方式方法。维护纪律贵在日常,谈话提醒、约谈函询都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纪委要在实践第一种形态上做足功课,发现违纪问题就及时批评诫勉、督促纠正。执纪审查是纪委的重要职责,要体现审查的政治性,把握政策和重点,把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作为审查重点,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发挥思想教育功能,让审查对象重温党章,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上反省错误,真心悔过,回到正确的人生轨道上来。

用问责压实责任,用担当体现忠诚。对执政党而言,面对的突出挑战就是要让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把管党治党责任担当起来。《条例》把责任作为贯穿始终的主线,要求以问责作为落实责任的保障。纪委要拿起问责这个利器,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导致党内监督弱化,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问责。对纪委、纪检组监督作用没有发挥,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增强贯彻《条例》的自觉性坚定性

贯彻落实六中全会精神是全党的重大政治任务,纪委要带头学习贯彻《条例》,落实好《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任务。要把贯彻执行《条例》与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其他党内法规贯通起来、融为一体,坚决维护党章党规党纪的严肃性。要与深化纪检体制改革和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结合起来,创新理念思路、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提高纪委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纪检干部背负着党的信任和人民重托,“监督”二字考验着政治立场、担当精神和工作作风。要锤炼党性、弘扬正气,始终做到坚定、坚强、坚韧。立场要坚定,对党绝对忠诚,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大是大非面前决不含糊动摇,同违纪行为和腐败问题做坚决的斗争。党性要坚强,始终保持对党章和组织的敬畏,坚持原则、敢于担当,有所作为、善于监督,不为私心所扰、不为利益所惑,坚决捍卫党的纪律。品格要坚韧,辩证看待矛盾和问题,始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充满信心,坚定正确政治方向,韧者持恒、滴水穿石,以坚定的党性原则、顽强的工作作风,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保障。

(监察部副部长  肖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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